惠州学院一学生因为考试作弊,毕业没有获得学位证,该生遂把惠州学院告上了惠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惠州学院授予他学位证。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记者获知,该学生简某对该判决已经上诉到惠州中院。
缘起:考试作弊未获学位证
简某是惠州学院2002级电子科学系学生。
无奈之下,今年3月,简某请了律师把惠州学院告上了惠城区法院。称惠州学院不授予其学士学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法院判决惠州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
争议:学校规章是否违法?
对简某的起诉,惠州学院则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作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除了须执行学术标准以外,还必须执行政治、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或者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或者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而简某在参加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电动力学》科目考试时夹带纸条作弊,显然属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范围。
因此,惠州学院称,不授予简某学士学位是严格执行并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简某称,惠州学院依据自己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规定不授予其学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
法官表示,这种案子在惠州还是头一回。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简某作弊属实。双方争议焦点是惠州学院能否因简某在校期间的考试作弊行为而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判决:法院驳回简某起诉
为此,法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惠州学院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代表国家对在该学院就读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同时,根据该条例,高等院校授予学士学位有两个原则性的条件:一是思想政治条件,即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是学术水平条件,即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不仅仅反映出该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问题,更重要的是反映出该学生在掌握和运用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存在的知识和能力的缺陷,所以才要通过作弊手段以获得令人满意成绩。因此,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表明该学生的学术水平的缺陷,也表明该学生不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条件。
惠州学院作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学位条例的授权,制定了《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其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校期间课程考试、考查有过作弊行为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该规定是对法律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的细化,并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因此,法院称惠州学院不授予原告简某学士学位,并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判决驳回简某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获知,简某对该判决不服,已经上诉到惠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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