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追踪】一起车祸为何两份认定书?
对于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出具《证明》,黄某的家属向记者透露,该《证明》是由厂方的代理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第一大队某负责人手中开出,而该负责人在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撤销消本支队第一大队所作<证明>的函》后,已经受到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昨日,记者致电负责处理交警第一大队此事件的佛山市交警支队一负责人,但未能证实黄某家属的说法。
■检察官说法
“应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
昨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佛山市检察院民行科承办此案的徐检察官,她表示,违章驾驶在以往工伤认定中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但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今普通违章驾驶行为已不被列为工伤排除情形,这是对弱者利益的倾向性规定,体现了加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精神。
据介绍,我国1986年9月5日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新法中已删除了上述条文,只保留了偷开他人机动车、无证驾驶、醉酒妨害交通秩序等规定。
此外,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对工伤认定放宽了标准,之前上下班遇车祸是否属工伤常引争议,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并将工作范围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劳动部规定和最高法答复也对此有明确说明,这都是对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有力支持。
“我们是根据排除原则来决定接受黄某妻子申请的。”徐检察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黄某妻子申诉后,检察院认为黄某受伤死亡情形不属于“故意”、“犯罪”、“自杀、自残”、“酗酒”,因此才决定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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