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无责任补偿原则得以倡导”
记者了解到,从车祸发生到终审判决下来的这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让人感动的是死者黄某的妻子范某。
“范某虽然无钱无势,但她为丈夫争取合法权益的精神确实感动了很多人。看见她这样的惨况,我们也没有收取她的律师费用。”负责替范某代理此案件的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的苏用和律师告诉记者。
据悉,2006年7月18日,范某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厂支付黄某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经济补偿金。同日,该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该厂支付范某非因工死亡抚恤待遇经济补偿金55000元,该款项已于当日付清。
苏律师表示,此宗判决的最大意义在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内容,即《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应该采用无责任补偿原则。无责任补偿,是指“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工伤职工都应该依法得到补偿”。
苏律师表示,这是工伤保险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只是指这是另外一个范畴的事情,对于工伤而言,关注的是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关怀。
此外,记者向苏律师提出了另外一个疑问:员工在上下班的时候,开着自己的车,分别在违章或者不违章的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出了车祸受伤,算不算工伤?苏律师表示,目前法律界关于工伤的界定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而他认为,记者所提出的情况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与工伤认定无关。但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不能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员工在下班的半个小时内,在回家的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伤害并不一定需要是发生在从单位到家的必经之路上。
| [上一页] [1] [2] [3] [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