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 昨日上午,湖南男子罗特生红花湖游泳溺亡案(本报曾做报道)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死者家属认为被告红花湖景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欲向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6万余元;被告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尽之责并给予了死者家属1.5万元的人道赔偿,罗特生溺亡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案件回放」
结伴游泳溺亡红花湖
2006年8月9日下午6时许,罗特生与其姐夫方熊及女友杨某芹前往惠州景区红花湖游泳。据方熊回忆,他与罗特生二人下水后,起初是特生使用游泳圈,由于担心发生危险,他返过头,跟罗特生合用一个游泳圈,随后罗特生就把游泳圈让给了他并转身往回游。下水约20多分钟后,他发现罗特生不见了。当时湖里游泳的人有三四百人。罗特生失踪后,方熊和杨某芹向正在巡逻的4名保安求助,并用扩音器呼喊,仍无回音。之后当地新村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打捞尸体无果。8月11日凌晨4时许,有市民在红花湖游泳时发现了罗特生的尸体。
「原告」
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红花湖景区经营管理者,应搞好景区的管理工作,保障游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原告称,被告虽然在其门票上印有“只限岸上游玩,严禁下水游乐”的字样,但从实际情况看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夏季大部分购票者的目的均是到库区游泳,许多入园者都带有救生圈、游泳衣等游泳用品,每天有几百人下水游泳,被告却对此视而不见,既无任何管理人员予以劝阻,也未在库区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和救生人员,完全听之任之,相反在其景区还有部分被告管理的店铺出租游泳用品。
原告认为,上述行为足以表明被告对进入景区的游泳持默许态度,但又未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游人安全,存在明显过错。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补偿计226122.5元。
「被告」 景区做法已尽到提醒之责
对此,被告称,由于红花湖水库情况复杂,不适宜游泳,从2002年起,惠州市园林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水库禁止游泳并在惠州日报登有声明。为进一步落实此规定,景区管理处还在惠州电视台做了宣传并在景区多处竖立了警示牌,在景区门票上醒目位置印有警示,景区管理人员还经常在水库边劝导游客不要下水,因此,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提醒的责任。
此外,被告还认为,景区管理者除提醒外,无任何权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没收他人财产。死者罗特生已年满22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其行为的后果,在景区管理者劝导下仍下水游泳,其责任应由其自负。
昨日上午,由于出庭的被告方律师没有得到被告是否接受调解的授权,审判长宣布,原被告双方可以先进行私下调解,若被告不接受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