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湾区法院对三年前的芳村酒吧街血案引起的民事案判决,死者郭×波的4名家属受偿38万余元,伤者何×明受偿8.9万余元。被起诉的芳村工人文化宫则被认定为无民事赔偿责任。
三年前的9月14日晚,女子小红在芳村鼓舞酒吧消费时与酒吧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其叔父带领花地村7名民兵持械前往该酒吧“论理”,引发轰动一时的芳村酒吧血案―――2人被打死,6人受伤(本报曾作详细报道)。
荔湾区法院审理查明,何×明、郭×波持械到酒吧滋事,对于伤害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亢有兵、夏术均、杨锦开应承担九成赔偿责任,赔偿何×明8.9万余元,赔偿郭×波的4名家属38万余元。酒吧4名股东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 徐艳 通讯员 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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