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4日18时10分左右,江苏省高淳县,两流浪汉被车碾压当场死亡。事发后,当地检察院向高淳县民政局发出建议书,建议该民政局以原告的身份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同年4月19日,高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后,由于争议太大,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该案成为了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的案件,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福利院一老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福利院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致肇事者,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此案经过一审后,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福利院的诉求,判决肇事方赔偿福利院24万余元。审案法官称,福利机构作为原告代受害人取得人身损害赔偿金的诉讼在国内还很少见,在惠州更属首例。
福利院起诉肇事方索赔25万 该名在事故中被撞身亡的老人叫陈佛进,没有任何亲属,被撞身亡时63岁。
据杨村福利院工作人员说,陈佛进老人几十年来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由福利院负责供养。
2006年1月4日,司机李某驾小货车在205国道上撞倒了沿公路行走的陈佛进,致其受重伤,陈佛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由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查小货车实际车主是李某华和赖某,车辆向天安保险河源支公司购买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由于陈佛进没有亲属,就赔偿问题福利院和肇事方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
2006年4月24日,杨村福利院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实际车主、天安保险河源支公司连带赔偿陈佛进死亡补偿金24万元、丧葬费10569元。
两审法院判决福利院胜诉 对事故事实、交警的责任认定,双方都没有异议。但对福利院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要求肇事方对已经身亡的陈佛进进行赔偿,肇事方表示异议,认为福利院与陈佛进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无赡养义务,福利院是依据协议对陈佛进进行赡养,所以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
而福利院认为自己是陈佛进的赡养人,尽了赡养义务,当然有权利要求赔偿。
在博罗县法院进行的一审中,法院支持了福利院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小货车车主和天安保险河源支公司向杨村福利院赔偿陈佛进的死亡补偿金231659元、丧葬费10569元,合共242228元。
但一审判决后,天安保险河源支公司不服并上诉到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惠州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编成案例评析报省高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难点,就是杨村福利院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法官说,之所以认定杨村福利院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判其胜诉,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赋予社会福利机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权利,但是,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人员死亡后的遗产、遗物由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管,用于本单位的福利事业。”在本案中,受害人陈佛进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应得的赔偿金具有遗产的性质,故福利院可以以赔偿权利请求人的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认定福利院在本案中是适格的主体,可以代受害人陈佛进取得人身损害赔偿金。
其次,从法理上来分析,杨村福利院可以作为赔偿权利请求人。福利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需要一定的运作成本,故其在履行供养义务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在鳏寡孤独人士死亡后存在赔偿权利而又没有近亲属可以主张该权利的情形下,应该考虑在其生前对其进行供养或者照顾的人以及负有国家救济职能的机构的权益。因为他们先前对死者履行了供养或者照顾的义务,所以他们应当有权就死者因人身损害而应得的赔偿金提出请求。
“法院的判决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的精神,符合司法为民、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审案法官说。他认为,该案的判决是在类似案件方面一个比较好的探索,经验值得推广,希望最终能够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确定。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已经编成案例评析上报省高院,如果被选用,则会上报最高院,向全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