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治家)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不公开,侵害群众的知情权等等情形,政府行政首脑均有可能被引入了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多种处理手段。
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将被问责
推进行政首长问责制,是今年珠海市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工作任务。根据珠海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从今年8月起,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府办、市人事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共同参与拟定了《珠海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获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
《办法》从市政府及各部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或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市政府部门自身决策;市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市政府部门内部管理;行政首长本人等五个方面设制问责情形。
其中在问责具体情形方面列举了行政首长应当被问责的共有30多种情形,如: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和制度不健全、业务运转效率低下的等等。
《办法》分别从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决策方面;市政府及各部门内部管理方面拟定要求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不落实公开制度,或不按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或者假公开,侵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行为,行政首长均应被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谈话书面检查
根据《办法》,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多种。
如有问责情形的行政首长已引咎辞职的,不再问责,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
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送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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