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粤环宣) 针对有媒体报道“为应对灰霾广东已出台限行机动车方案”的消息,广东省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光荣昨日作出澄清,广东省从未出台针对灰霾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方案,目前全省21个地级市空气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情况良好,离“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状态”还有差距,因 此,不具备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条件。
“广东并未出台针对灰霾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方案。”陈光荣表示,对于灰霾现象,广东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等高度重视,已经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来研究,并采取了相应措施。近年来,在各方努力下,珠三角中心地区灰霾现象有所减轻,灰霾天数有所减少。下一步广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削减大气污染物的工业排放、提高机动车准入标准等综合措施,争取灰霾现象进一步减轻。
陈光荣指出,针对灰霾实施机动车限行目前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仅在当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状态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也规定:只有在城市大气质量超过警报限值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作出市区某些街道路段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决定。
据省环保局监测显示,广东21个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总体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最近几天的监测日报也显示,广东绝大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没有达到警报水平,不具备实施机动车限行的条件。有关专家指出,灰霾是一个复杂的气象现象,跟空气质量、气候条件、湿度、光照等许多因素有关,其形成机制等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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