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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通讯员供图 |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廖思谦)光天化日下,三名劫匪跟踪女出纳后在其单位公开行抢,并致人残废。记者昨日从梅州兴宁法院获悉,该院对当地备受关注的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女出纳取款被劫匪盯上
2007年7月29日,梅州五华县人曾梅祥、李杏芳伙同曾伟东(另案处理)商谋次日到兴宁市抢钱,并商量好由曾伟东负责到银行物色作案目标,然后由李杏芳驾驶摩托车载曾梅祥进行跟踪实施抢劫。
30日上午7时许,曾、李二人及曾伟东分别骑乘两辆摩托车从五华曾伟东家出发来到兴城,先后在多家银行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上午9时许,三人来到兴城中山东路中国银行门口,由曾伟东进入该银行物色作案目标,另外两人则在银行附近守候。过了10多分钟,兴宁市烟草公司的女出纳袁某走进该银行取款,被劫匪锁定为作案目标,一路跟踪其回到单位。
公开行抢两匪被判重刑
当袁某回到烟草公司大厦时,随即放松警惕,当她停好车将手提袋挽在肩上往该门口走去时,曾梅祥便跳下摩托车跑到袁某身后,用手抓住袁某肩上袋子用力一拉,袁某发觉后转过身来,用手抓袋与曾梅祥互相拉扯并大声呼喊“有打劫的”,曾便用力拉扯手提袋,将袁某拉至双膝跪地倒下,并拖了袁某几米远后将内有现金人民币2.8万多元及1部三星E708手机等物的手提袋抢走。
得手后三人骑车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瓜分。经法医鉴定,袁某左膝关节处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被评为八级伤残。2007年9月30日上午,曾梅祥三人再次来到兴城伺机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梅祥、李杏芳两人乘人不备,公开抢夺公私财物,本应构成抢夺人罪,其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已转化为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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