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引发香港大讨论。昨日,针对持有和上传淫秽物品到底违不违法,警方在处理上传“艳照门”照片者有无失当之处,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在立法会做出回应。
被告是否无辜由市民决定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香港警方在一男子电脑中发现疑似“艳照”,该男子被控告一项发放淫亵物品罪。
对此,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强调,警方在网上艺人照片案的拘捕行动,并无疏忽及偏私,警方搜集了足够证据拘捕首名被告,无违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案件提交法庭时,裁判官及辩方律师在看过控罪所指的照片后,亦未就警方形容为“淫亵照片”的证据提出异议。律政司其后撤销控罪。他承认,警方曾反对被告保释,但最终是法庭的独立决定。
民主党涂谨申要求,政府应该向无辜遭扣押的被告道歉及赔偿。
李少光表示,案中确实有人曾将淫亵、其后定为不雅的照片上网,荼毒香港人及青少年,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被告最后虽然获释,但裁判官当时亦批评被告行为令人反感,案件是否属冤案,被告是否无辜,由市民决定。涂谨申则反驳,不道德的人不等于有罪。
发布“艳照”是否违法需看情况
昨日,立法会要求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解释,就“艳照门”事件,警务处处长称管有淫亵或不雅照片亦可能犯法,而警务处助理处长则指出朋友之间传递淫亵照片不属违法,两者界限到底在哪?
马时亨说,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不论涉案人是否知道物品是淫亵物品,均属犯罪。至于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是否违反《条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目的是否为了发布给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而对于“朋友”是否可被界定为非“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则必须取决于个案中的一切相关事实。法庭会根据法律及相关事实,作出裁决。
马时亨说,政府计划在今年下半年就如何修订《条例》,以配合香港社会发展,包括如何厘定评审物品内容的准则以及评审制度等,征询公众意见。
过去3年,执法部门曾根据《条例》起诉5宗在互联网发布淫亵或不雅物品的个案,全部均被定罪。马时亨强调,警方作出的所有检控,均建基于有足够证据支持有关控罪。特派香港记者 庄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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