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记者陈洪通讯员杨亦辉谢辉)昨日,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获悉,2007年,中山市消委会、各分会共受理各类投诉2455宗,已解决2337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7万元。市消委会方面介绍,近几年来,中山市消费投诉量逐年呈下降趋势。
与2006年相比,2007年总的投诉量锐减27%,其中,质量类投诉比去年减少35%,服务类比去年减少24%.2007年质量类投诉以1570宗仍稳居投诉榜第一,占了总投诉量的61%.其中,以投诉家用电子电器(含手机产品)、百货等为主;服务类449宗,以电信、房屋装修与物业管理以及洗衣问题居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则成为新热点。
2007年3月,王女士刚满8周岁的小孩捷仔在石岐某商场购买商品行将出门口时被商场保安怀疑偷东西,并被带到商场办公室强行搜身,结果在捷仔身上未搜到任何商品。保安看捷仔年纪尚小,便吓唬他必须承认偷东西,并恐吓如不签字承认就要拉他到派出所拘留。小捷仔被这种情况吓呆了,哭着签了名,按了手印,才被商场放走。回到家后捷仔精神恍惚,老是自言自语不知所措,后来在王女士的追问下,小捷仔才向妈妈哭诉了自己的遭遇。王女士非常气愤,当即赶往商场理论,要求作出赔偿。但商场一直拖住不解决。王女士遂投诉至市消委会。在市消委会的调解下,王女士最终要求由商场赔偿捷仔人民币3000元作为补偿金,自己不再追究此事。
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宪法》规定,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超市工作人员怀疑顾客偷东西想搜身时,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只有公安机关有权搜身。”超市搜身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消法》在第14条和第43条也都规定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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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所质问消费者是否拿了商场的东西,这种质问行为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对消费者社会评价的一种降低。因此,超市员工的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针对超市的这种名誉权的侵害,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说让超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进而还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其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损失。
投诉热点 手机检测鉴定成调解障碍 2007年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手机消费的投诉828宗,约占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量的72%.此外,手机质量涉及到的检测鉴定问题成为了消委会调解的一个障碍。有关人士介绍,消费者跟销售者一方坚持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方又坚持产品绝对合格,常常都会提出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消委会通常提出由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的建议,但由于中山并没有权威的检测鉴定手机质量的第三方机构,往往因为检测费用和程序以及时间问题,双方最终选择放弃检测,调解也难以继续进行。
案例:2007年7月5日,东升镇的贺先生在该镇某通讯广场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仅几天即发现将该手机充满了电后,电池的待机时间仍不足1天,贺先生要求换或退机却被手机店拒绝。遂投诉至消委会。经查看,发现故障手机的机身与配套的电池充电器居然不是同厂产品,也没有厂家标识。在东升消委分会的调解下,手机店最终为贺先生的手机免费作了更换。
汽车质量问题难以认定 近几年,汽车的消费大幅增加,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它的投诉也呈直线状上升。市消委会去年共受理汽车投诉54宗,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汽车质量、配件以及售后服务问题等。汽车的投诉,处理起来比较难,主要体现在汽车的质量问题难以认定。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经销商说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而消费者说是汽车本身出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汽车本身价格较大,一个汽车配件要几十元、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出现问题后销售商尽量能推就推,在处理协商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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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5月份,三乡镇的周先生在某汽车有限公司以85000元包牌税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富康自动挡小型轿车。该车保修期为2年或6万公里。2006年7月份间,该辆小汽车车门锁、弹簧、油箱盖等出现老化状况,周先生多次将车送到售后服务点检查更换。2006年10月下旬,周先生在使用该车时,发现该车挡位显示表中的“雪地模式和运动模式灯”出现交替闪烁,车子明显动力不足,有时甚至不规律跳挡。周先生又一次联系售后服务点检查维修。但经多次检测,维修点始终未能为车辆找出实际存在问题。为此事,周先生至今仍多次疲于奔走在经销商、维修点之间,给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