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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效力如何
昨天的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一批证人证言,其中,博罗县石湾烟草所工作人员李某的证言显得尤为重要。李某称,去年3月23日他是在上午11点多接到农华电话,根本未去查假烟现场。
农华的辩护律师对这批证人证言提出疑问。其中,对李某的证言,根据手机通话记录,农华在上午9点17分就给李某打过电话。而且其他几名烟草稽查人员均证实李某去过现场。另外,报案的杨某的证言也不可信:一是报案时间,证词反映杨某是在上午10点钟报的案,而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查扣假烟是11点开始的,也就是说,案件还没有发生,他就已经报案了,难道他有先见之明、预见未来的能力?二是报案内容,杨某称其看见几个人拦停了一辆货车,疑是抢劫,而本案所有的证据均一致证实,运输假烟的货车不是农华等人拦停的,而是其按照计划停在预定地点的。这说明,杨某的报案证词是严重违背案件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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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贩为何参与
公诉人提出,经营香烟档口的个体户张某不是执法人员,却出现在执法现场,现场转运烟的货车和6名搬运工就是他找来的。且农华曾供述承诺事后给张某三箱烟作为报酬,可见农华等人有借执法之名吞烟谋私的企图。农华等辩称,张某作为烟贩对假烟有鉴别能力,把他带上是为了鉴别假烟,这是符合执法规定的。因本局没有车辆拉烟,遂雇用了张某,当时答应给他3000元报酬,也是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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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冒充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农华等冒充同种级国家工作人员。昨天公诉人在庭上更明确表示,农华等冒充的即为博罗县烟草局稽查人员,让假烟运输者以为他们是有执法权的人。
农华的辩护律师认为,农华等在现场已表明自己是东莞烟草局的执法人员,并未冒充博罗烟草局的执法人员。一行六人均有执法证,也无必要冒充其他执法人员。他们在现场对两名司机做了笔录,符合正常执法程序。即使他们被认定为超越管辖范围执法,甚至是非法执法,都不能说他们“冒充”,因为自己没必要冒充自己。
■案外
拘留逮捕起诉罪名三变
农华等人被刑事拘留时的涉嫌罪名是“抢劫”,被逮捕时的涉嫌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随后,博罗检察院分别以“抢劫”、“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对4名烟草稽查人员起诉,但两次被博罗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退回检察院。
这之后,博罗检察院又以“招摇撞骗”罪起诉4人,最终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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