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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维修,莞深高速上车开得非常慢。记者卢政 摄 |
高速路变低速
律师告莞深高速退款20元
该案昨日下午在东城法庭开庭审理 当庭没有宣判
因莞深高速修路,高速路不再高速,然而收费则照常按高速路标准收取,律师胡成远认为此举“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以违反《合同法》为依据,将高速路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4时30分,该案在东莞市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文/记者彭姣时、唐红杰
缘由:因修路莞深高速路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
据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成远介绍,2007年10月27日,他驾驶一辆小轿车往返东莞城区与清溪镇,途经莞深高速公路。
胡成远往返一趟两次经过高速路,共花费50元,和没有修路前的收费一样。于是,回到城区后,胡成远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状告莞深高速公路隶属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退款20元。
胡成远表示,莞深高速路车流量大,大量车主都有同样的遭遇,因此,打这个官司有更多的公益性质,希望能促使莞深高速路在修路期间降低收费。
双方举证
原告:高速路方不符服务质量违反合同法
在诉状中,胡成远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车主驾车上路行驶,并向高速路缴纳通行费的行为,即让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车主是服务的接受方,高速路方是服务的提供方。双方虽然对服务质量没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高速公路所提供的服务,行车速度上应当在60公里/小时至120公里/小时之间。而目前,莞深高速该路段最高限速60公里/小时,显然不符合高速公路服务的质量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是违约的典型表现。根据《合同法》,车主可以要求高速路方承担减少报酬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该案的诉讼受理费为50元。“我毕竟使用了他们的高速公路,因此只要求赔20元,这是我理解的合理范围。”胡成远解释说。
被告:限速由交警部门规定
而昨天,被告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庭上进行了答辩。该公司认为,胡成远不能证明自己确实有使用过高速路,单凭一张收费发票不能证明是高速方开具的;同时,被告是依法修路,限速60公里是交警部门规定的,被告只是负责制作告示牌及发布告示;而在施工期间增设了一系列的服务措施,确保了交通安全与顺畅,不存在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形。
相关规定:调整收费应由业主单位申请
庭审后,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按通常的程序,高速公路要收费,先是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然后经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再由这两个部门联合上报省交通厅,抄送到省物价局,最后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才能执行;而收费标准要发生调整,也要经过相同的程序。因此,个别高速公路收费要调整,也应该先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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