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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某等人当庭低头认罪,表示不会上诉。通讯员周桂颜摄 |
将中山污染废料运到佛山市南海丹灶抛洒,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仅财产损失就达110多万元。昨日,佛山市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首次适用该罪名惩治污染环境行为,判处3被告人苏某、郭某、江某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排废水致小学停课
去年4月18日上午,丹灶新农小学师生因空气刺鼻而感不适,当日8时有两名学生因吸入异常气体胸闷、呕吐,学校被迫停课一天。
2007年4月,警方先后抓获偷排废水的苏某、江某和郭某。三人从去年1月20日就开始在丹灶境内非法排污,在新农小学停课事件发生后也未停止。
去年12月,南海区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检方指控,苏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06年11月与中山市东凤镇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口头协议将该公司的废油渣(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酚废物)运出处理。苏某雇用郭某、江某做司机,并雇一男子(另案处理)寻找废油渣排放地点。
2007年1月20日至4月20日期间,郭某等从天乙公司运回含酚的废油渣,分六次排放在佛山市丹灶镇境内,造成丹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财产损失达百余万元。
三人分别获轻判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郭某、江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判处主犯苏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郭某和江某分获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年十个月。
本案审判长张文炎介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般情节量刑为3年以下、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污染造成损失超过100万元,所以被认定后果特别严重。但郭某、江某只是奉命开车的司机,所以轻判为3年以下,另外损失金额刚刚超过100万元,且苏某认罪态度较好,故只判其三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惩治非法排污进入司法领域
据悉,此类污染事件过去一直是由环保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管理,但此起案件首次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成为佛山市首宗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
本案审判长张文炎介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但近年来,此类污染事件一般由环保部门行政处理,尚无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他认为,此案的宣判标志着整治污染方式的重大转变,对非法排污的惩治逐渐从行政执法领域进入司法审判领域,将对非法排污者产生更大威慑作用。(记者 杨秀伟 通讯员 周桂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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