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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月23日从交警部门获悉,为给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得到救助的受害人给予社会救助,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损失,深圳市政府将于2008年4月1日出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且将从市财政拨出1000万元,作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
基金有助及时抢救伤者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市每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这些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颁布实施后,其中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由于至今仍无相关具体办法出台,导致该条款在地方难以操作。为了更好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事故中受害人不致因为缴不起巨额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死亡、残废等情况,或因为得不到应有赔偿引发死伤者家属不满,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我市在全国较早制定《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启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今后还将按照本市年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的2%提取资金。《办法》还对救助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的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金由市交警局管理
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深圳市交警局作为救助基金的实施和管理的机构,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筹建工作。为此,该局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有七个方面:一是作为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接受、审核救助申请;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四是依法追偿垫付款;五是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六是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七是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上述职责,涵盖了从政府协调到建章立制,从受理到审核,从垫付到依法追偿,整个流程“无缝”的衔接保障其顺利运转。
提取交强险保费2%做资金
据了解,救助基金资金分别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市财政投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和其他资金(如未买交强险的罚款、拍卖吉祥号牌的收入、办事机构的行政费用支出)。以上所得资金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交警局表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对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抢救费用最高垫付4万元
办法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则按照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核算;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还可以向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最高为1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
救助基金垫付后,深圳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责任方逾期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将被提起民事诉讼,有关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将被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对于骗取救助金的人员和机构将实施重罚。医疗机构骗取救助基金垫付的,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以所骗取金额三倍的罚款。
可申请救助的情形
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1、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
4、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记者周维民通讯员王静仪汪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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