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广泛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进入立法程序的尾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公布了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及网友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房屋租售前的产权信息、委托人的资料安全,以及交易佣金的收取方式成为关注焦点。
焦点
委托人资料安全性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方式。其中明确指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通过谨慎方式核实房地产说明书,导致当事人被误导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执业资格2个月至1年。
对于业内存在的中介人员私自泄露业主信息的,《征求意见稿》做出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透露资料的将被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业内人士建议增加“没收非法得益”条款,新规对泄露委托人信息罚太轻,因为如果透露资料获得的收益大于罚款的金额,则仍旧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房地产中介经营活动包括“代收、保管订金、诚意金”,但订金和诚意金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性质不同于“定金”,属中介服务行业不规范收费行为,不宜在政府部门正式规章中进行认可,建议删除本项。
有网友留言说,目前规定二手房交易服务费是成交价的2.5%(上限),但没有明确是交易双方各收2.5%,还是双方加起来2.5%,给中介公司钻空子。此外,网友建议增加收费具体细则和收费标准。
房产状况说明书
购房者买二手房最关心的就是房子的“底细”,《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个亮点就是提出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对房屋状况制作“房地产说明书”。但有网友指出,此举主观愿望理想,但实操性低。
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指出,在实际交易中并非不想提供业主放盘出租的详细资料,而是“业主只有百分之一不到会留房产证复印件给中介”。业内人士建议相关管理部门为中介提供免费查册条款。
设中介机构前置审批
新《规定》第五条,明确设立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成立和备案”的条件,要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时,应听取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意见。”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备案,未备案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年审时应取消其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营业范围。”
但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为企业设立登记前置性行政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建议删除。(记者 王卫国 实习生 李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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