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杨同峰)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出通知,从4月1日起,中山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最高不能超过2323元,最低不能低于38.5元。
通知称,从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23.25元的5倍,即11616元。
而根据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新最低工资标准,即770元。根据相关规定,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缴存基数的20%.经过折算,月缴存最低不能低于38.5元。
根据有关规定,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据了解,经过多次加息后,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优势得到体现,公积金贷款额也明显上升。据统计,2007年中山全市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2312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13.10万人,归集额7.9亿元,归集余额15.97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78%、17.17%、43.71%、35.69%.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49宗,金额合计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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