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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对突发事件致病病人先收治后结算
2003-09-24 09:23 转自: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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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南方网讯 医疗机构对突发事件致病的病人要先收治后结算,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这是广东省政府拟订了《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出的明确规定。昨天(9月23日),该办法草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广东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庆道介绍,《办法(草案)》凸显了广东的地方特色,例如国家条例规定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成立到省一级,《办法(草案)》要求省政府及发生地县级以上的政府都要成立指挥部,更强化了分级管理。另外,省政府提出的《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与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复的二十多条规定,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可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议在广东的地方性法规中删去重复部分,《办法(草案)》是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的规定。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一切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收治的病人要先收治、后结算,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或者推诿。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办法(草案)》突出了可操作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交的草案修改建议稿明确提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地域范围、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报告情况;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问题与事宜作出决策和实施;采取控制和预防措施;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这些紧急措施的实施报经省一级指挥部决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法(草案)》还规定了群众参与的必要性,通过开展卫生知识教育和全民健身运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妥善处理垃圾、粪便、污水等,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办法(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但是未具体规定应急工作机构成立的程序。对此疑问,黄庆道介绍,编制的问题不在地方法规中涉及,但是他认为县级以上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应该有常设编制。

  修改《办法(草案)》建议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结合今年广东在应对非典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有效措施,对《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建议。

  建议1 县级政府增加预警机制

  为明确各级政府的职权,使每起突发事件有规可依、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建议增加“实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分级负责制。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县(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理工作。”监测是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警的前提,建议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落实监测必要的设备、人员、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行。”

  建议2 疫情防护人员应受“照顾”

  医生、护士参加抗非,学校却害怕其子女带来非典而不让其小孩入学、入托。针对此类问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家庭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用生命和健康与病魔抗争,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帮助,建议增加“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家庭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建议3 公共场所应严格执行防控措施

  为防止传染病通过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传播,建议增加“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必要时,可对进出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实行检疫”。

  建议4 传染病死者不得举行遗体告别

  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建议增加“医疗机构和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传染病人尸体和有关场所、物品、车辆等的消毒处理工作。对参与尸体消毒处理、搬运和火化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病知识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传染病人的尸体应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或者用遗体进行其它形式的丧葬活动”。

  法规细读

  修改《办法(草案)》建议发生疫情县府须设指挥部

  ●关于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

  《办法(草案)》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和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成立指挥部,主要是做好日常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为此,《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的职责:宣传、贯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治体系和信息网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关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

  从这次传染性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保证广东省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序处理至关重要。《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作了规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接到建议的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向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在全省范围内或者跨市范围内启动全省应急预案,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医疗救治系统

  《办法(草案)》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不同类别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专家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估、技术指导和现场的应急处理。

  省及地级以下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机动的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参加和指导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治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人专科医疗,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置传染病病区承担本区域传染病防治任务。所需建设装备资金和人员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关于财政支持

  为了保障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办法(草案)》对财政支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和基础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投入。二是建立物资、技术和人才储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三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四是人民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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